《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中所称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所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金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及第六条规定,交强险目的保证第三人及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需要从保险人处取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成立的保障性保险。
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意外事故遭到人身死伤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还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本案中,原告从肇事车辆旁经过时被忽然发生爆炸的轮胎炸伤,本案事故再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肇事车辆的实际用于人不善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既有当事人的罪过因素,亦有一定的车祸因素,归属于交强险规定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中的第三人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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